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5-31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原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所長、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巡警大隊政委王景臣,在任看守所所長期間,為行賄人包攬看守所小賣部的供貨業務提供方便,受賄58萬元。近日,廣東省高院對王景臣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汕頭市中院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省高院查明,王景臣於2003年11月開始擔任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所長。2004年,該所負責管理在押人員小賣部的王某某(已判刑)選定了唐某某(已判刑)作為小賣部的供貨商。2006年5月,唐某某為包攬小賣部的供貨業務,要求王某某幫忙找看守所領導簽訂採購合同,承諾每月將利潤的一部分分給王某某,並交給王某某現金10萬元用於疏通關係。王某某找到王景臣提出該要求,王景臣於同年6月30日代表寶安區看守所與唐某某的寶安區西鄉鴻運商店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採購合同。事後,王某某送給王景臣現金8萬元。該合同到期後,王景臣又於2007年6月30日與唐某某續簽一年的採購合同。
  2008年1月,王景臣以借款名義向王某某索取錢款。同月25日,王某某向王景臣的銀行賬戶轉入20萬元。王景臣一直未予歸還。
  2008年底,唐某某為取得向寶安區看守所小賣部的長期供貨權,交給王某某現金30萬元,要求其用於疏通看守所的內部關係。後王某某向王景臣提出簽訂長期採購合同的要求,王景臣於同年12月1日代表寶安區看守所與唐某某的深圳市盛唐百貨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10年的採購合同,王某某事後分三次送給王景臣現金共計30萬元。
    (原標題:看守所所長伸手向小賣部撈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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